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本次中美继续暂停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有利于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造福两国人民,促进世界繁荣。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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